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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犯罪心理] 精神病人杀人的一般特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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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6-23 15:28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与精神病人自杀一样,精神病人他杀也分为两种,即精神疾病状态下的他杀和发病间歇期或缓解期的他杀。
在疾病状态下的他杀,正如前面已提到过的,实质是一种疾病状态下导致的他人的意外死亡。
此时精神病患者在幻觉、妄想指使下或意识障碍情况下做出杀人行为,应被认为完全无责任能力,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。
以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最多见,其他还见于躁狂症、癫痫意识障碍、重度精神发育不全、病理性醉酒、症状性和脑器质性精神病等重精神病患者。
大麻、致幻剂等某些毒品可引起中毒性精神病,已有中毒者在幻觉支配下杀人的报道。
这类精神病人他杀有一些共同特点:
1.作案动机和目的一般不明显,即使有一定动机,与后果也很不相称。这种动机常被叫做病理性动机,如被害妄想支配下的“报复”杀人,妒嫉妄想支配上的“情杀”。
2.一般没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,特别是在如意识障碍、病理性激情、单纯幻觉、意志行为障碍等病理状态影响下的杀人行为,常具突发性。
但是,有的精神病患者在思维障碍,如妄想支配下的杀人,也可表现出“预谋”和“计划”,但一般比较简单、草率,甚至明显荒唐可笑。一切所谓的“预谋”和“计划”都与其病理状态密切相关。
3.缺乏自我保护性是另一特点,在杀人时间、地点、工具和环境上都无选择性,与常人犯罪显然不同。他们杀人后常常不回避、不逃离、不清扫现场,也不毁掉证据,且供认不讳。
有的即使有一些保护措施,也很简单或愚蠢,极易被人识破。要注意的是,有些患者在被害妄想支配下进行的报复杀人,可能采取较好的保护自己的措施。有的虽在病态下杀人,但审讯时可能病情缓解而表现出保护和伪装色彩。
4.作案手段奇特或残忍,被杀对象多为患者亲属,其次为同事和邻居。有的在被害者身上刺杀几十、近百次;或砍掉脑壳倒出脑组织;开胸剖腹取出内脏;甚至吃掉死者脏器等,常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。
典型的精神病人杀人一般容易识别。有的或者本身的精神病症状不明显,或者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,精神病症状表现不充分时,容易引起人们怀疑他们是伪装精神病。
不可否认的是,一些罪犯杀人后可以维妙维肖地假装出许多“精神失常”的表现,但一般不可能在作案前或作案时都伪装得那么巧妙。
说到这里,要提请注意的是有一种反应性精神病,其精神病症状会在被关押后受到刺激而出现,与伪装精神病又不一样。
像精神分裂症等一些重型精神病患者,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方法。即使在所谓的间歇期和缓解期,其病情也很难说完全被控制和消除。
在这段期间他们所施行的杀人行为,即使完全缺乏上述精神病患者杀人的特点,许多情况下都只有部分责任能力。当然精神病的鉴定和责任能力的划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问题,应该请精神病专家协助鉴定才为妥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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