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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犯罪心理] 什么是激情杀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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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6-23 15:04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人很容易在怒不可遏的情况下做出很冲动的事情,比如离家出走,比如自杀,比如杀人。
在愤怒的情况下导致产生杀人行为的,在心理学上被称为“激情杀人”。
“激情杀人”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。
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,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,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、基于义愤的杀人、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、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。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,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,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,对于行为的性质、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。
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,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,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,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,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。
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、人格遭到侮辱后,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,在这种状态下,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,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,自我控制能力削弱,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。
因此,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,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,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、冲动性的犯罪行为。
"激情杀人"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,来描述犯罪过程。法庭辩护中,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。
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,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,而不是准确的罪名。
【案例】
美国加州有一个著名的“激情杀人”案例。
46岁的丈夫杀死了20岁的新婚妻子,被告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,但他声称杀人时被“突然的、无法遏制的狂怒”所控制,要求减轻处罚。
该案的专家证人是一位医生兼精神病专家,他的专业证言对被告有利。
专家证言被法庭采信,被告被判较轻的过失杀人罪,而不是较重的谋杀罪,就是故意杀人罪。
被告阿尔伯特·约瑟夫·波里,46岁,是一名厨师;被害人瑞秋·派萨,20岁,来自以色列。
阿尔伯特和瑞秋于1974年5月27日结婚。
婚后第三天,瑞秋独自一人去了以色列,同年的7月13日,瑞秋回到美国。
刚到旧金山,瑞秋就对丈夫阿尔伯特说自己在以色列爱上了另一个男人,并且和那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。
当晚,阿尔伯特和瑞秋因此发生了争吵和厮打,阿尔伯特扼了瑞秋的喉咙,瑞秋把阿尔伯特多处抓伤。不过,双方仍然共同生活。
不过,瑞秋一直用以色列的那个男人来刺激阿尔伯特,要求和阿尔伯特离婚。
她不停地说自己说自己多么爱那个以色列男人,并说自己可能已经怀上了那个人的孩子。
她经常把自己和那个以色列男人的合影拿给阿尔伯特看。从圣罗萨旅行回来还没进门,瑞秋立即要求和阿尔伯特车震,并且车震成功。
但是一回到家,她又跟阿尔伯特说自己深爱那个以色列男人,以后不再和阿尔伯特做爱了。
7月22日晚上,阿尔伯特和瑞秋一起去看电影,俩人相拥激情爱抚。
回到家,上床,瑞秋宣布她想和阿尔伯特做爱,但她随后紧接着说自己深爱那个以色列男人,不能再和阿尔伯特做爱了。
阿尔伯特愤而下床,准备离开。瑞秋冲着他大叫,他返身扼住瑞秋的喉咙,直至她昏迷。
两个小时之后,阿尔伯特叫出租车把瑞秋送到医院。他则把自己的衣服收拾好,存放到灰狗汽车站的存物处,然后到朋友家过夜。第二天他出差,第三天回来。
瑞秋电话通知他她已经报案。7月25日,阿尔伯特回到家,想和瑞秋谈谈,但瑞秋不在家。他就在家过了一夜。
第二天(7月26日)上午11点,瑞秋回家,看到阿尔伯特在家,瑞秋说:“我想你是回来杀我的吧。”
阿尔伯特回答说:“是”,然后又说“不”,然后又说“是”,最后说:“实际上,我是回来和你谈谈的”。
瑞秋就大叫起来。
阿尔伯特抓住她的肩膀,试图阻止她尖叫,但是瑞秋继续大叫。他们打了起来,最后,阿尔伯特用电话线勒死了瑞秋。
专家证人马丁·布兰德是一位医生兼精神病专家。
他的专家证言如下:瑞秋患有抑郁症,具有自杀倾向。这种自杀倾向带领她深陷与被告(阿尔伯特)的危险情形中。她用性激起被告的欲望,用性折磨被告,烧起他嫉妒的怒火,来挑衅被告,让被告杀了她,以满足自杀欲望。
她做这一切是出于无意识。
打从以色列回来一直到她被杀(7月13-26日),瑞秋持续不断地用性折磨被告,激起他的欲望,再浇灭他的欲火,又不时地提及她享受和以色列男子的关系,旨在激怒被告。
这种挑衅行为导致她两次被扼住喉咙,直到最终被勒死,实现了她无意识的(死亡)目的。
布兰德博士作证说:瑞秋之死,是她一系列挑衅的结果。在勒死瑞秋的时候,被告处在无法遏制的狂怒状态中,完全被激情辖制。
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采信了布兰德的专家证言,从轻判处了被告阿尔伯特。
激情杀人导致的结果也是造成了被害人身亡,即使当时是被激怒的。
最后提醒大家,在愤怒的时候,不要冲动做事,冲动完之后是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买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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